第四十一条

有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或者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规定办理出资或者入股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