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报批时,应当审查被征地农民及其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