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地报批时,应当审查被征地农民及其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未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