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征地补偿费用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行占用被征收土地。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