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满后,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