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本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挪作他用。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