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本级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禁止挪作他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