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泉域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应当根据划定的泉域保护范围及其重点保护区编制和制定。

泉域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由泉域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