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在泉域保护范围内,应当控制利用孔隙裂隙地下水和岩溶地下水开采,限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