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统一指导与统筹协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