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集中审批、能源、林业草原、地质勘查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泉域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