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泉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泉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