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完善泉域水资源监测体系,做好泉域水资源监测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岩溶水的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同步建设水位、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泉域水资源监测设施,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提供监测数据或者提供虚假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