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完善泉域水资源监测体系,做好泉域水资源监测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岩溶水的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同步建设水位、水量、水质监测设施。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泉域水资源监测设施,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提供监测数据或者提供虚假监测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