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泉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