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引水工程或者当地地表水源能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关井压采、水源置换等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开采岩溶泉域地下水,保护和恢复泉域水资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