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泉域水资源的统一配置。

泉域取水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确定的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