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泉域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泉域取水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确定的可开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