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水,涵养泉域水源。泉域水源已经干涸或者可能干涸、消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逐步恢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