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水,涵养泉域水源。

泉域水源已经干涸或者可能干涸、消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逐步恢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