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征求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泉域水资源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