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中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受理范围的,即时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