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