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