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批准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建设项目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建设项目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与泉域重点保护区的位置关系,项目水资源影响评价范围;

(三)泉域岩溶水资源条件及开发利用现状;

(四)评价范围水文、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五)评价范围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现状评价;

(六)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对评价范围地表水、地下水、重点水源地等方面影响评价;

(七)建设项目对泉域水资源影响的保护和防治措施;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