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泉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取得泉域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中审批部门批准的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