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旅游补偿、有偿使用、特许经营等机制,推行绿色旅游企业和绿色旅游产品认证制度。

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有关生态旅游经营性项目的特许经营应当获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授权。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