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参与和利益共享机制,推进生态旅游与社区(村)居民就业相结合,推动农牧区公共服务设施与生态旅游景区(点)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带动群众增收致富。

鼓励和支持农牧民依法以自有房屋、帐篷等入股旅游合作社、旅游企业、景区(点),参与生态旅游经营,开办农(牧)事体验、休闲、娱乐、旅游民宿等项目,销售旅游商品。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