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旅游与融合发展第三十二条有效州人民政府应当设计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形象标识,树立形象大使,制作多语种宣传品,充分运用新兴媒体,借助国际性推广平台,开展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对外推介活动,提升国际营销水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重大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推广和使用本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形象标识。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