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旅游与融合发展第二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服饰、石刻、奇石、唐卡、泥塑、藏黑(红)陶、藏香、藏刀等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农畜产品、食品、红盐、芫根、冬虫夏草等旅游商品,丰富旅游消费市场。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