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旅游与融合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历史遗迹,挖掘生态文化内涵,打造特色文化品牌,加强藏族文化(玉树)生态保护实验区等文化工程项目建设,推进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演艺团体、生态旅游经营者等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演艺产品,创作排演和推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精品剧目。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