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生态旅游发展空间布局,推出全域生态旅游环线、三江源生态体验线、长江历史文化带、唐蕃古道历史文化廊道等生态旅游精品线路、生态旅游带和生态旅游廊道,并加强与省内、毗邻地区、湄公河流域国家旅游线路和文化旅游活动的串联设计,促进大区域、大流域文化旅游联动发展。

鼓励旅游经营者推出适应国内外游客需求的生态旅游线路。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