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旅游与融合发展第十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际生态旅游标准和国家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依据资源禀赋、地理环境、市场潜力和生态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管理规范,依法建设国际生态旅游重点景区(点)。国际生态旅游重点景区(点)应当将接待游客的数量控制在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以内。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