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以及处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