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