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制定并公布分地域、场所、单位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指导目录、工作指引和设施设置导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查询及咨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生活垃圾需要进行特殊分类、消毒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