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