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并纳入城市管理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和再生利用等设施的选址布局和规模、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