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范:
(一)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三)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内吸烟;
(四)在公共场所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产生噪声不超过排放标准;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主动采取佩戴口罩、保持合理社交距离等预防性措施;
(六)根据疫情防控规定,依法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或者报告有关情况;
(七)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规范。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