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交通文明,遵守下列规范:

(一)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和交通警察指挥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靠右侧通行,行人应当靠边通行;

(二)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

(三)驾驶、乘坐车辆时,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车辆经过积水路段时低速行驶,防止积水溅起影响他人;

(五)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六)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七)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其他维护交通文明的规范。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