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范:

(一)衣着整洁、言行得体;

(二)依次排队,先出后进,先下后上,靠右行走;

(三)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保持静音或者控制外放音量;

(四)观看电影、展览、演出、比赛,参加游园、集会、节庆等公共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

(五)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六)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疾病传播;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不围观;

(八)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规范。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