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一)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方式见义勇为;(二)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三)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四)志愿服务活动;(五)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