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方式见义勇为;

(二)无偿献血,无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三)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优抚、助学、医疗救助和关爱特殊群体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志愿服务活动;

(五)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