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邻里之间和谐相处、互敬互助,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二)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三)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出行方式;
(五)珍惜粮食,践行“光盘行动”,使用公筷公勺;
(六)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嫁娶、喜庆祭祀等事宜,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使用礼炮车;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八)其他倡导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