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文明创建活动,组织文明实践活动,提升全社会文明意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