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家庭文明,遵守下列规范:(一)尊敬长辈,关心照料、看望问候老年人;(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视言传身教,培育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三)家庭成员长幼有序、和睦相处、互敬互爱;(四)其他维护家庭文明的规范。地方法规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