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六条有效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询问,有关机关应当在会议期间作出答复。如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的,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主席团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同意,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后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