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