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