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反馈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参加,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加。

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