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推动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防联动体系,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