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以及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利、海洋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住房、生态环境、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港口、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民政、发展改革、工信、人防、海事、民航、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