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响应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