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重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