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有效因受灾害性天气影响,遇有危及安全的突发事件,轨道交通、公交和海上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车站行车人员、地下空间及码头和港口管理人员可以先行采取停止运行、疏散人员等紧急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