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台风可能影响或者登陆前二十四小时,电视、广播应当固定一个频道(率),整点连线报道台风信息和防台抗台工作动态,必要时应当连续滚动播报。

台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全市各级各单位防汛责任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到岗到位。

台风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相应的要求,做出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停航、渔船回港、停运、大桥和道路交通管制、旅游景点关闭以及其他相关决定,并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7日